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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王克先(3)
基于尊重婚姻制度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相结合的理念,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外国法中多有准正和认领制度。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子女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利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准正制度。
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有的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认领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由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出于生父主动的认领,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生父认领,称为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相同。
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四、我国非婚生子女父母确认的实践
(一)婚姻外的男女双方均认可子女是他们亲生,可以认定该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但申报户籍时公安机关会要求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二)不能轻易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男方亲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法律推定为婚生子女,否定子女为非婚生须十分慎重。子女是否男方所生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更是关系到子女利益,即使夫妻双方都认可子女不是男方亲生,仍不能直接否定该子女与男方的亲子关系,此时仍有必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男方与该子女有无生物学父亲子女关系。
(三)亲子鉴定
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也达到99.99%。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通过亲子鉴定能够直接确定“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四)亲子关系的推定
DNA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能否强制对当事人采集检材进行鉴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当事人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提供检材,不等于其无需承担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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