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王克先(5)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刚向王雯支付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其他时段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雯主张吴念的生父并非出生证上登记的父亲吴力华,而是李刚,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李刚虽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也不同意重新鉴定。故法院推定王雯关于李刚与吴念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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