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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王克先(2)
(二)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论
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没有,《物权法》也没有。
司法界与学术界对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网民获得虚拟物品,必须花费金钱、时间、精力。且虚拟物品本身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已经形成固定“汇率”,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
有人则认为,虚拟物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它只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软件运行的时候,才起到作用,如果从网络空间独立出来就什么价值也没有。
二、虚拟物品的可交易性
虚拟物品在专业人士面前只是0或者1组成的虚拟电子信号,但在网民眼中无异于真金白银。
(一)虚拟物品取得方式
取得虚拟物品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从服务商那免费申请所得;二是直接花钱从服务商或他人那里购得。
(二)虚拟物品交易种类
虚拟物品交易可分为三类:一是网民间的交易;二是服务商与网民间的交易;三是其他交易商与网民之间的交易。
(三)虚拟物品价格
虚拟物品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的货币产生了联系。虚拟物品价格主要有两类。
一是服务商官方价格
许多服务商为了获取利润而出售虚拟物品。如,腾讯官网公布,获得精品靓号需支付初选费和若干月QQ会员,如QQ号码1435888889、1441888889的初选费为788Q币(1Q币为1元人民币)
但服务商制定的价格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物品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服务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服务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直接作为虚拟物品价值标准。
二是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
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则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个体因素。以淘宝皇冠级店铺为例,转让价格因皇冠数量、需求差异有高有低,便宜的在一万元左右,高的则要十几、二十几万。
因此,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物品的价值,不能直接作为确定虚拟物品价值的标准。
三、虚拟财产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虚拟物品是财产,而这种财产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新型财产,因法律至今未有定论,姑且称其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一个电磁记录。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限于电磁记录,电磁记录的价值非常有限,有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而虚拟财产的价值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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