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王克先(3)
虚拟财产可以定义为:虚拟财产是依赖于互联网,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流通性,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
四、夫妻共同所有虚拟财产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可以分割的财产,在不影响财产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双方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款分割,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进行变卖,双方就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一方愿意取得财产,可以作价由一方取得,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
尽管目前关于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离婚时可以按分割普通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虚拟财产分割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虚拟财产的分割及归属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可以分割转移,只有那些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又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分割转移,比如,游戏装备,网店等等。而QQ等即时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可以分割但不应转移,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应归原使用人,这既是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这不但符合法律原则,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的规定。只是收藏没有作为通讯工具使用的QQ号码应视为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归属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能不能转移虚拟财产,不只仅凭当事人意愿,还要看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当事人达成分割协议,尚需服务商支持,否则转移很难实现。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