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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王克先(6)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处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是董成与方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夫妻双方无论何人登记为店主,相关权益与经营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在董成和方琳解除婚姻关系,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财产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董成和方琳协议分配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不违反淘宝网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网店归董成所有。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归董成所有,方琳需将其注册的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变更为董成实名经营。
方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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