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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第一章 金融机构也要熟悉诉讼/于伏海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章 金融机构也要熟悉诉讼法
案例: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被告吴某2005年7月10日向安徽泾县某银行贷款2万元用于造林,贷款合同上到期还款日为2008年6月30日,吴某的弟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吴某和弟弟未按期还款和承担担保清偿责任。2010年5月24日及同年9月9日,银行两次向吴某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吴某均当场予以签收确认。但是吴某一直都未还款,此后银行也未再次下发催收通知书。
2014年4月28日,该银行将吴某兄弟起诉到泾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立即还本付息。
庭审中,吴某兄弟俩提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银行方面主张自己曾经向吴某兄弟前后两次下发过催款通知书,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均显示是两年以前下发的催款通知,因为银行再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最后一次下发催款通知后的两年内再次向吴某兄弟俩主张过还款,故法官认定银行对此笔贷款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面对这种情况,原告银行业只好撤销对吴某兄弟俩的起诉。
银行撤诉后,泾县人民法院向该行发出了关于加强贷款催收工作管理与监督的司法建议。
律师解读:诉讼讲究的是证据,在证据方面,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银行起诉吴某两兄弟还款必须得提交两方面的证据:
(一)能够证明吴某两兄弟借款的证据;如借款合同,信用开刷卡记录等;
(二)能够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催款通知书、短信通知、电邮通知等等。
如果没有这两方面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向自己借款,但是其提交的催款通知书却无法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官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到底什么是诉讼时效?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诉讼权利的?
诉讼时效,简单地说,就是司法机关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也可以说是当事人能够获得胜诉的时间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个这个时间要件,当事人就不能胜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个时间要件,当事人就一定能胜诉)。可以用四个字概括诉讼时效:逾期不胜。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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