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第一章 金融机构也要熟悉诉讼/于伏海(2)
上述法条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利没有实现,而此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来实现这一权利,那就应该从知道有这项权利开始两年内去法院起诉,如果这两年内没有去法院起诉,即使两年后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不可能通过诉讼实现这一权利;但是,如果在这两年内,当事人曾经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实现这一权利,那从提出要求的这一天开始,诉讼时效就重新起算了,仍然是两年,如果这两年内仍然没有去法院起诉,那这两年过后再去起诉,同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同样不可能通过诉讼实现这一权利。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至于能中断多少次呢,不太好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如果从知道这一权利开始计算,过二十年,二十年后,即使最近的一次“诉讼时效中断”是在两年内发生,那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彻底丧失通过诉讼实现这一权利的可能。
以本案为例,原告银行跟被告吴某兄弟俩的贷款合同写明最后还款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如果被告这一天没有还款,那从2008年7月1日开始,银行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款,如如果一直到2010年6月30日,原告都没有去法院起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告还款,那原告在2010年6月30日后起诉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曾经于2010年6月30前即2010年5月24日向被告下发过催款通知书,被告及法院也认可这一证据,从2010年5月24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2年,如果到2012年5月23日为止,原告没有再通过任何方式主张权利,那2012年5月23日后,原告去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法支持他的请求。事实上,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再次向被告下发过催款通知书,这个时间在2012年5月24日之前,诉讼时效从2010年9月9日再次中断,从这一日开始,重新计算2年,一直到2012年9月8日,如果原告没有在2012年9月8日之前通过任何方式主张过过权利并且被告也未在此期间承诺愿意还款(均须原告举证证明),那2012年9月8日之后原告才去法院起诉,法院仍然不会支持原告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一直到2014年4月28日才去法院起诉,由于没有提交从2010年9月9日后“时效中断”方面的证据,因此,本案原告因为已过诉讼时效,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是两年,以下情况是一年(见民法通则第136条):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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