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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第一章 金融机构也要熟悉诉讼/于伏海(3)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当然上述情况也适用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只是一定要在知道权利没有实现的一年之内去“中断”,如果超过一年才“中断”,那就面临败诉的风险了;同时,上述情况也可以因为权利人从知道权利没有实现之日起二十年都未向法院起诉,二十年后彻底丧失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的可能。
诉讼时效除了可以“中断”外,还可以“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这里的“其他障碍”,主要是指: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上述情况,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上述情况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可以通过假设本案的一些具体情况来举例说明:
原告银行向被告吴某兄弟俩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本来是截至到2012年9月8日,我们从2012年9月8日开始往前数6个月,可以数到2012年3月9日,从2012年3月9日开始一直到2012年9月8日,这6个月内的任意一天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比如,2012年5月4日,安徽泾县人民法院全体员工罢工,要求实现司法独立,原告去法院起诉而法院却陷入瘫痪,此时,原告的诉讼时效中止,此时,距诉讼时效结束还有127天,如果罢工持续到2012年5月10结束,那从这天开始,再计算127天,一直到2012年9月17日,诉讼时效结束;如果从2012年5月10日到2012年9月17日,原告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主张权利,那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后向法院起诉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了。
当然,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也仅仅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诉权是不会丧失的,比如本案,银行过了四年才去法院起诉,法院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先受理这个案子,受理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给被告送达案件材料,被告如果以原告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时才涉及到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已过的审查,如果被告没有提出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是不能主动作出认定的,法院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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