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王克先(3)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五类遗嘱从效力上可分为二类:公证遗嘱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非公证遗嘱。法律规定,非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即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非公证遗嘱之间则只有形式的区别而无效力高下之分。
三、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概念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变更其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其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作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都是遗嘱人对其遗嘱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撤销改变遗嘱全部内容,变更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应在法定期间,根据法定撤销或变更事由,或得到对方同意后行使。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则遗嘱人可以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也无须任何理由就可以撤销、变更。
撤销遗嘱时,被撤销的遗嘱失效,撤销之日起即对遗嘱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变更遗嘱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适用。
四、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明示和推定两种方式。
1、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人以明示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要求和方式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方式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发生遗嘱撤销、变更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2、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而是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产生撤销、变更遗嘱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有以下情形: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前立的遗嘱;但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数份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撤销、变更。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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