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
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居民房屋的规划、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准建审批方面大多手续不全,绝大多数居民房屋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或建设许可证,在农村甚至很多地方连土地使用证等没有办理,这些问题的形成与政府执法是否规范到位是存在直接原因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拆迁相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因为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在房屋拆迁中因为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地方政府为加快拆迁速度,给被拆迁户施加压力往往会利用被拆迁户建筑手续不全的问题,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然后由执法部门启动强拆,签协议则补偿,不签协议则按照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很多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且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被拆迁人往往无计可施大多选择了妥协,手续不全固然是居民房屋存在的问题,但政府为了加速拆迁所实施的违章建筑强拆也会存在很多违法问题,如果善于利用法律,则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现提供几个典型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附件:1、李xx诉歙县国土资源局以“土地违法“强制拆除案
2、王XX诉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以“规划违章“强制拆除决定案
3、许xx诉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附件1: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歙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李xx,男,1964年04年05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干部,现住歙县徽城镇新安路55-8号,身份证号码34272319640405329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7331---5,
法定代表人:xx,系局长。
法定代理人:xx,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系不服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歙县国土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及被告歙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江山、汪祁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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