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11)
另查明,被告尚未对原告所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并 向原告王xx送达了泗执撤字【2013:|第0300010号城管行政执 法行政撤销决定书,撤销了其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泗执 改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2013 年5月24日作出的泗执强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013年12月27日,我院就被告改变具 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对原告王xx进行了询问,原告王xx不撤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鲁府法发【2005:| 64号、鲁政字 【2005】291号、洒政发【2007】25号、泗编【2007:118号、泗政字 【2009】127号文件,可以认定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 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作 出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 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 洒执强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前,虽对原告王xx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泗水县 古城路以北、泗河路以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社区建设房屋 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勘验、调查、权利告知、领导集体讨论研 究等程序,但被告对原告王xx并未作出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 被告作出泗执改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 知书的行为发生在被告对原告进行调查、权利告知、领导集体 讨论研究等程序之前,被告将此“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行政 决定,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综上,被告作出的泗执强字〖2013】 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 撤销,但鉴于被告已主动撤销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责令改 正通知书,且原告王xx不撤诉,故针对原告关于“撤销被告 作出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泗执强字【2013】第 03015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应作出确认被告作 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对原告关于“责令被告停止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的诉讼 请求,因被告尚未对原告王xx所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