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1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24 日作出的泗执强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 行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霞
审判员:李艳丽
代理审判员 曹阳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啸
附件: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沛行初字第044号
原告郝某某,张某某等5人(当事人基本信息省略)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沛县沛城正阳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沛县执法局),住所地沛县沛城歌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淼,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沛县沛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正阳路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滕坤,镇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该镇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禇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规划局,住所地沛县沛城镇香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法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该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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