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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13)
委托代理人庞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原告郝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5人诉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执法局、沛县沛城真人民政府、沛县规划局行政牵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后,于2011年7月20日向四被告寄送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2日、8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5人及五原告委托的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沛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叶某、闫某某,被告沛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解某,被告沛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禇某某,被告沛县规划局委托代理人苗某某、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0年3月29日四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将位于沛城镇夹河子地块李某某225.76平方米、郝某某579.0平方米、张某某382.27平方米、叶某某255.86平方米,刘某某226.12平方米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四被告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批准拆迁许可、拆迁安置、拆迁裁决等程序办理。四被告未经听证、裁决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
五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09)丰行初第42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据来源原告,证明被告采取违法方式实施拆迁;
2、郝某某房产证明材料十份共10页,证据来源原告,证明原告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拆除行为违法、拆迁测量评估时原告房屋有130平方米遗漏未测量,被拆房屋面积为579平方米,评估表上面积比实际少了130平方米。
3、刘某某房产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评估单一份、孟某某的声明一份、光盘一份、证据来源原告、证明孟某某的房屋实际是刘某某的房屋、拆迁评估时有15平方米的储藏室未测量,被拆迁房屋面积为226.12平方米;
4、叶某某的房产证明材料评估单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据来源原告,证明叶某某的房屋情况用途。
5、李某某房产证明材料评估单一份,证据来源原告,证明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6、张某某房产证晶材料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评估单、两份说明,证明处罚徐某某所涉及房屋产权属于张某某,拆迁评估时测量遗漏70平方米,被拆房屋面积为382.27平方米。
7、光盘三张,照片二十七张,证据来源原告,证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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