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14)
8、沛县规划局沛规[2010]26号文件,来源网上下载,证明被告提供证据不真实,被告拆除房屋之前没有向县政府请示。
被告沛县住房和城县建设局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沛县住建局不是适格被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沛县执法局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是根据县政府批复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沛县执法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请示文件五份,证明沛县规划局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没有主动拆除,沛县规划局报请沛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
2、沛县人民政府批复五份,证据来源沛县人民政府,证明县政府同意沛县规划局请示,责成沛县执法局实施拆除行为,沛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
3、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份,证据来源沛县规划局,证明对五原告违法建设房屋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4、强制查处通知书五份,证据来源沛县规划局,证明强拆之前告知了当事人。
5、行政处罚卷宗五份,证明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沛县沛城镇人民政府辩称:沛城镇惹您政府不是行为的实施者,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沛县沛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被告沛城镇人民政府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质证意见: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了拆除行为。
被告沛县行政执法管理局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上诉判决当时没有生效;证据2,评估真实性没有异议,违章建筑面积的登记与沛县规划局认定一致;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3,土地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有异议,不能证明建设房屋合法;评估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4,评估单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记载的违建面积与沛县规划局认定违法面积一致;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评估单真实性无异议,记载的违法面积和沛县规划局认定一致;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土地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7,照片真实性、证明对象均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房屋原貌的录像不能证明房屋面积,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强拆房屋录像的真实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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