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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15)
被告沛城镇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同沛县执法局的质证意见一致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沛城镇惹您政府拆除了原告房屋,即使沛城镇人民政府的人员在场,也只能是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被告沛县规划局的质证意见:同意沛县执法局的质证意见。不能证明沛县规划局参加了强拆活动,文件重号可能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没有认真审查以前公文造成的。
对被告沛县执法局提供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文号重号;证据2,为了应付原告而作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2010年12月21日申请信息公开时才见到,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没有生效,处罚对象错误;证据4,原告均没有收到;证据5,相关文书没有见到没有收到,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送达回证的真实性有异议;沛县城市总体规划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违反了该规划;沛政发[2009]55号文与本案没哟关联性;沛县规划局的委托书证明行政处罚超越权限。
被告沛县住房和城县建设局,被告沛县沛城真人民政府、被告沛县规划局的质证意见:沛县执法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对象均无异议。
本院对以下证据做如下确认:五原告所举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要确认;证据2,评估单、两份证明、规划选址意见书、勘察意见书、施工执照、宅基地报批表、公证书、建房用地许可证,与本案有关联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单、孟某某的证言,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录像资料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证据4,评估单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营业执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6,土地证、房产证、评估单、证言及自述,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7录像及照片,强拆录像内容只是证明搬迁现场情况,不能证明有原告的房屋。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2011年2月13日、2010年12月4日照片与本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8,来源沛县人民政府网站,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证明对象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沛县执法局提供的证据1-4,能够证明强拆违法建筑之前县规划局履行了行政处罚,申请沛县惹您政府批准、强拆之前的告知等程序,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5,能够证明沛县规划局委托沛县执法局对五原告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及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郝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是沛县沛城镇夹河子村居民。郝某某于1991年经批准在本村取得一处宅基地。2002年3月补办了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共计360平方米。郝某某及其子郝某某等人持有评估单记载:拆迁编号A136-1-2、A137-1-2,产权人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房屋用途是住宅,总建筑面积449平方米,合法面积338.84平方米,违建面积110.16平方米.叶某某在该村建有房屋,其持有的评估单载明:拆迁编号B43,产权人叶某某总建筑面255.86平方米,合法面积173.95平方米,违建面积81.9平方米。刘某某在该村建有一处房屋,1999年10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持有的房屋拆迁评估分户单载明:拆迁编号A-127,产权人孟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房屋用途住宅,总建筑面积211.12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146.22平方米,违建面积64.9平方米,院落43.9平方米。估价时间2009年9月22日评估单位由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李某某(叶某某女婿)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其持有的评估单据载明:拆迁编号A107,产权人李某某,房屋用途住宅,总建筑面积225.76平方米,合法面积122.98平方米,违建面积102.79平方米,院落31.94平方米。张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有一处房屋,座落于夹河子42号,1997年取得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土地面积320平方米。1995年5月8日取得一份房产证,该证记载:所有权人张某某,房屋座落于夹河子42号,房屋建筑面积149.75平方米。其持有的评估单记载:拆迁编号C9,产权人徐某某,房屋用途住宅,总建筑面积361.27平方米,合法面积224.5平方米,建筑面积136.78平方米,院落9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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