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18)
7、驳回五原告郝某某、叶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沛县规划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8、确认被告沛县执法局、沛城镇人民政府拆除五原告郝某某、叶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座落于沛县沛城镇夹河子村的房屋(违法建筑以外部分)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沛县执法局、沛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朱 杰
代理审判员:陈 猛
人民陪审员:刘志国
沛县人民法院 (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