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7)
歙县人民法院(章)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泗行初字第90号
原告王xx,男,1969年12月23曰出生,汉族,居民, 住泗水县西关街棋盘街031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韩风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茂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王xx不服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 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于 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原 告邹立武、赵业彬、王xx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邹 立武、赵业彬、王xx等三案于2013年8月15曰进行了公开开 庭合并审理,原告邹立武、赵业彬、王xx,三原告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冯凯,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徐茂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的规定,于2013年5月24曰对原告王xx作出泗执强 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 原告王xx“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 街建设房屋,本机关依法作出并向你送达的洒执改字【2 013〕第 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你未在行政决定 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本机关又于2013年4月22 曰向你送达了城管行政执法催告书(泗执催字【2013】第030157 号〕,限期你于叁日内履行义务,你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且 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 规定,决定对你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1、责令你于2013年5 月31曰前自行拆除所建房屋,逾期不履行,本机关经县政府责 成,将组织强制拆除。2、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户承担。”被告于 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鲁府法发【2005;! 64号“山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关于在泗水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第(二)项、鲁政字〔2005:! 291 号文、泗政发【2007:125号文、泗编【2007:|18号文、济政字 ^2007165号、泗政字【20091127号文。证明被告具有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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