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拆迁中违章建筑行政强拆?/王卫洲(9)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洒执强字〔2013】第030157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 行决定书。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2、泗执处字【2013】第030021号、泗执处字【2013〕第030011 号、泗执处字【2013】第030012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3、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 征收的公告。
4、预备通知。
证据3-4证明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逼迫拆迁手段,不是 正常执法。
5、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6、产权调换评估价值一览表。
证据5-6证明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经被认定合法。
7、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 示。证明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巳经经过调查认定。
8、(〖(^口)济行初字第12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书。证明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巳经经过调查认定的来源。
9、鲁政复决字〔2013〉5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 定书。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强制行为系为非法目的。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1、被告作出的行政 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 法定程序。原告不能提供建房合法手续,且相关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确认原告违法建设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先后下达了调查询 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程序合法;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行为违法性 质持续,被告适用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2、原告 的起诉理由违背事实,不合法亦不能成立。原告的房屋应当认 定为违法建筑;原告称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并无有权机 关认定,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称其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系政府原因造成,其主张违背事实;原告称被告行为目 的非法,没有依据;被告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是以通知的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已对原告进行 了催告,原告的主张违背事实。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 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10 有异议,对证据2,被告认为本案属于个案,原告提到案件的处 理过程与本案无关。证据3-9与本案无关,征地及拆迁不能改 变涉案建筑物违法的性质。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12-14、17-19无异议。对证据1、 3-11、15-16、20、21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引用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未对原 告作出行政处罚,故其作出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没有依据。证据3询问调查通知书未向原告合法送达,送 达回证上见证人为泗河街道办事处人员,不属于基层组织,被 告留置送达不合法。对证据4、5,被告现场勘验时未通知原告 到场,见证人不能证明属于原告所在西关街居民委员会,勘验 时间只有20分钟,不合常理,该勘验应视为无效;对赵业彬一 案中,该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原件上“颜士民”为黑 色签字笔书写,复印件上“民”字为黑色铅笔书写,非同一支 笔签字。对证据6,被告未提交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明,原告对其 身份不予认可,调查内容亦不符合事实。证据7、8、9均属于 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其与事实不符。证据10中调查 人的身份不能确认,原告对其执法资格及其所作说明不予认可。 证据11反映的房屋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原告未收到证据15、16, 质证意见同证据3。证据20中,《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为城市 规划区,当时原告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另外,被告并不是 规划部门。证据21不能证明送达人和被送达人的身份、送达内 容,光盘没有制作人和制作时间,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对证据22,原告认为时间与原告建房时间相差太远,不能证明 原告建房时政府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证据2中行 政相对人系王衍波、颜景方、李玉山,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 被告程序违法。证据3-9可以证明县政府对原告房屋所在地的 部分土地实施征收,但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的 不当,亦不能证明原告所建房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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