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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所有婚后产权调换房屋的归属/王克先
婚前一方所有婚后产权调换房屋的归属
案情介绍
  1995年,重庆市北碚区的方旭与前妻离婚,儿子方正15岁,由方旭直接抚养。2004年,方旭与陈敏结为夫妻。可好日子没过几年,方旭被查出患病。或许自感时日不多,2012年6月,方旭立下遗嘱,由儿子方正继承他位于北碚区郭家沱的两套房屋,方旭还对名下的其他个人财产做了处分。
  一个多月后,方旭去世。方旭去世后,他名下的多套房屋以及车辆的相关证件都由陈敏保管。办完父亲后事后,方正便与陈敏商谈遗产分配,没想到闹得不欢而散。最后,方正将陈敏告上法院,打起继承官司。
  一审中,方正提出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父亲的财产,而陈敏却认为这两套房屋取得的时间是方旭与她结婚之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根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虽然,涉案的两套房屋是方旭与陈敏再婚后取得,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方旭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系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两套房屋仍属方旭婚前个人财产。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件来源:2014年4月9日《重庆商报》,《婚前一套房婚后拆迁变两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徐勤]
律师分析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很多老旧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由于房屋征收补偿不仅受法律法规调整,还受当地政策的约束,有的地方还有按居住人口补偿等政策。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征收补偿所得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归属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被征收,补偿得到的产权调换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争议很大。但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却显得欠缺。
一、婚前房屋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所有权。
除非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另一方不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
婚前房屋即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所有房屋的行为。
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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