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有婚后产权调换房屋的归属/王克先(3)
被征收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如婚后对房屋没有任何添附,征收时也未补差价,虽然产权调换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其实质是婚前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换。换言之,调换所得房屋是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基础,该产权调换房屋获得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和替代,属于婚前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所有人的变动。
此外,由于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贬值反增值的特点,大多会有婚前房屋婚后增值的情况,一般认为这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属于被征收人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有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而无需补差,这是房屋征收部门基于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增多的面积应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有过添附或补交了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仍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有时婚后对征收房屋有过扩建或添附,或产权调换时补交了差价,但由于产权调换房屋是因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取得,并非因添附或补交差价而取得,因此这种情况下也不改变产权调换房屋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差价,如差价是被征收人个人财产出资,则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被征收人一方无异;如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差价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物权债权可以分离的原则,对夫妻双方来说,这只是一种债权关系,被征收人的另一方并不因此对产权调换房屋当然享有所有权。
如有争议,应仔细审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各项补偿的来源和依据,再来确定其归属。如果是对征收房屋本身的补偿,应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如果是对征收房屋以外的补偿,则根据该项物品形成情况确定归属。一般来说,不会影响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除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绝大多数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必经程序。实践中,不少不是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夫或妻,也会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一栏签字,这时不是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夫或妻就成为征收房屋补偿所得的产权调换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看,这是夫妻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另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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