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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第二章 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于伏海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二章 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客户信息
案例: 同名存折的骗局
原告张某某,贵港市港北区三合市场一食品店店主。2013年3月15日,一陌生人(以下简称A)找到张某某洽谈生意,双方谈妥后,A要求张某某开一个存折并存款150000元,以显示其资金实力,以便将来生意往来。同年3月16日,张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江北大道凤凰城支行(以下简称凤凰城支行)存入100元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领取了存折。
同日,A持一身份证也去凤凰城支行申请办理银行存折和借记卡。这个身份证除了上面的照片是A的照片外,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姓名都与张某某的身份证相同。
办理好银行存折后,A要求张某某就生意上的问题与张某某再洽谈一次。洽谈中,A趁张某某不备,将其开立的“同名存折”与原告所开立的存折调包。调包成功后,A要求张某某立即往存折存入150000元入“同名存折”,为了能谈成生意,张某某稍加考虑,便用自己另外的银行账户转入被调包的银行账户150000元。
看到张某某已经把钱存入,A声称要回去准备这笔生意的事情必须离开。张某某回到店里耐心等待A的回复。三天过去,不见动静,张某某感觉事情不妙,3月19日就去银行查询存折上的存款,一查发现“同名存折”中的150000元被他人用借记卡于3月16日、17日两日分多次领取完毕。此时,张某某才注意到“同名存折”上的开户地点不是自己所开立账户的开户地点,知道自己被骗后,张某某马上向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此案至今未予侦破。
张某某认为银行在审核用户信息时存在瑕疵,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就将凤凰城支行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后,为了查明案情,6月28日,法院组织张某某和银行在邮政储蓄银行金港大道凤凰城支行进行试验:
在银行的联网电脑上,打开银行的相关电脑页面,按照电脑命令输入张某某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电脑显示张某某的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包括张某某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和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签发机关。
法官询问银行职员办理另一张跟张某某同名的存折时的具体情况,经办人员告诉法官,当时也进行了联网,只是因为系统问题,相关电脑页面没有显示出身份证照片,他们认真核查了身份证上的其他信息,认为只是开立账户又不是支取存款,不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又询问银行职员如果出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全部查验客户的身份信息时,有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规制?银行职员告诉法官,有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客户如果办理开立账户等银行业务时,银行应该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查验,经检查,如果发现身份证号码与姓名、身份证照片和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不一致,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而该银行内部规定是,如果发现客户提供的身份证跟联网后出现的身份证信息一致,只是没有显示照片的,银行原则上应该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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