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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第二章 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于伏海(2)
2013年7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写明:
第一,张某某和某银行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某办理银行业务时出具了真实的身份证,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银行告知张某某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不能向任何人透漏自己的账户信息,否则,出现损失要自行承担责任,银行也履行了相关提醒义务。
第二,张某某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张某某急于做成一笔生意,轻信他人(即拟与其合作做生意的犯罪分子)通过开立账户并存巨款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资金实力这种荒诞说法,开立账户后,又让该犯罪分子核实自己所开的账户,在核实的过程中,导致自己的存折被犯罪分子调换。这是张某某被诈骗的主要原因。
事后,张某某存入150000元时,也应该认真核实手中的存折,因为虽然这是被调了包的存折,也只是跟他原来存折的账户名相同,而账号和开户点都是不一致的,存折上的银行的公章也是不一致的,原告因为没有想到自己的存折被掉包,从而轻信自己所持的存折没有任何问题,于是没有进行任何核查就存入了150000元。这导致犯罪分子最终诈骗成功。
第三,银行工作人员在为本案案外人即犯罪分子办理开户业务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银行虽然依据规定进对案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但是却因为系统问题,网络上没有显示出身份证照片这一特别重要的信息,因为案外人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原告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巨大差别,如果网络没有出现问题,银行应该能够查验出两者的不一致,从而可拒绝为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但是,银行却掉以轻心,在没有显示身份证照片的情况下继续为案外人办理银行业务,这就为其掉包存折创造了客观条件并最终导张某某存款被骗取,银行为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张某某损失的10%,张某某自行承担90%。
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点评:银行诈骗案件高发,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诈骗犯之所以屡屡得逞,就在于相关当事人存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失误,或者辨别不仔细,或者不依照规定办事,总认为侥幸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到头来却发现是惊天骗局,从而悔不当初!
就本案而言,银行因为计算机系统问题,导致其未能审查A的身份证照片,从而就难以发现其所持身份证是假证。如果银行不忙着拉客户的话,那就应该等着系统修复之后再办理,可是银行却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客户,匆匆招来了一个骗子。
法院认定银行应该承担张某某损失的百分之十,不多不少,毕竟张某某自己轻信他人,做生意用得着通过新开银行账户验证自己的财力?谁听说过?张某某居然相信,不但相信,还要按照骗子的要求存入巨款。张某某不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却还要拿出来给陌生人查看,这不更是自找麻烦?张某某之所以犯下这么大的低级错误,不也是因为想做成一笔大买卖?想象着大生意光临面前,几乎失去了所有的判断力,张某某理所当然要为自己的贪心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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