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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孟海洋
  [论文摘要]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资源+收益”

  我国农业税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总的来说,从简单的、机动的、临时的公粮负担办法转变为系统的、固定的、完整的农业税收制度,从零星分散转变为统一管理,从打游击和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转变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工具,这就是人民政权农业税税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新中国诞生之时,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税对国家财政收入举足轻重。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国内学者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农业税制改革的根本出路,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宜急于取消农业税,现阶段取消农业税对地方经济发展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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