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孟海洋
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本文将结合2012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来论述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无权处分行为;善意取得;两者之关系 www.888lw.com
一、无权处分行为
(一)无权处分行为之概述
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合同的行为。目前,各国立法的理论基础个不相同,由此无权处分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无权处分在德国属于可以直接的影响物权变动的行为之一,但是,在法国从来就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且也不严格的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我国对无权处分一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直到《合同法》的颁布,无权处分在我国才算有法律依据。
我国的无权处分指的是无处分权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所有权或设定其他物权的合同,而不是可以直接的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无权处分既涉及到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到对善意相对人如何保护及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的问题。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及适用的法律后果
自从《合同法》颁行后第51条便引发了法学界众多学者激烈的讨论,其中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目前有三种学说,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
1.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在本质上是无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例外规定。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说
该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在本质上讲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原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后来取得处分权后,那么无权处分合同生效,否则自始无效。此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债权,一个是物权,如果一味地认为都是效力待定,显然不合适。
3.有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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