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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孟海洋(3)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属于原始取得。《物权法》所界定的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其含义是:无权处分人占有的他人之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有偿的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标的物时出于善意,并且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的,那么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应该归第三人所有。在我国,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这种特殊制度。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以无权处分的存在为前提。二是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三是该标的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是形式上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也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
 (二)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可以得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点:(1)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第三人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该标的物的,但因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也完全的绝对的会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2)原权利人不得向该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至于损失,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由此看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重点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是不利的。
  三、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行为之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适用无权处分制度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当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则必然会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善意取得的制度在适用时是以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订立了无权处分行为为前提的,因此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在适用中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同时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
  (二)二者的区别
  目前,民法上一般把法律上保护的安全分为静态的安全与动态的安全两种:前者指的是法律保护权力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的静态安全,对此又可称为“享有的安全”。后者指的是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利益的动态安全,此种安全又可称为“交易的安全”。依照理论及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两种安全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保护,不过我国的立法却在此方面做出了矛盾的规定。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侧重于保护静态安全,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侧重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在这里两者是存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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