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孟海洋(4)
通过分析两种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无权处分行为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安全保护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但无权处分规定静态的财产关系,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则规定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两者又是互相区别的。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应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达到利益的协调。
(三)二者的关系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是否有关?在《合同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有这么一种观点:无权处分合同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只有当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此观点忽略的一点,即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如果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依靠有效的合同获得所有权,这就违反了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这一前提。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通过合同取得的是物的占有而不是所有权,这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使这种观点更具有通说性。所以笔者的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无关的,而《合同法》解释三规定也论证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无权处分合同在我国属于有效的,无权处分制度是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而设,保护静态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则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因为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因此,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善意取得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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