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孟海洋
[摘 要]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也是行政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文章在浅析行政补偿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行政补偿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分类,最后指出就我国实践而言,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权保障说为前提,以特别牺牲说为基础,以公平负担平等说为原则。
[关键词]行政补偿;特别栖牲说;人权保障;公平正义 www.888lw.com
作为国家,当牺牲无特定责任人的合法利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破坏原有的利益格局时,就必须给予受损害的特定成员公平合理的补偿。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大力指导,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较为广泛的行政补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指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有利于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深远的学术理论和现实实践意义。
一、行政补偿
各国学者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定义行政补偿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行政补偿概念也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行政补偿的概念定义为:国家行政主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管理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履行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国家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法补偿特定行政相对人所遭受损害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其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行政法中所关于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人财产权关系的内容日益凸显。我国认为行政补偿的发生原因包括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及其附随效果所造成的特别牺牲,也包括公民因实施公法之无因管理行为所遭受的特别牺牲。其中,公权力附随效果的特别牺牲是指在实施公权力时,行政主体并非有意占有或使用私人财产,或者限制私人财产权,但客观上存在着破坏或实质减损相对人权益的实施,进而使相对人承担特别损失。再者,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遭受了个人利益的特别损失,两者利益的损益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公共利益显然不为行政相对人一方享有,而为社会或集体成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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