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孟海洋(2)
各国对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都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每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不同侧重角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和理论观念。主要有以下代表性的学说观点:
(一)特别牺牲说
该学说是由德国奥托·麦耶提出的,其主要思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或征用等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损失,他们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了其他人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对承担了他人责任的这些特定主体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
(二)公平负担平等说
该说认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公民既然是公共产品的实际享有者,理所当然也应当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实施者,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角度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造福于民。如果国家的一些诸如征收、征用、选用的一些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损失,作为这种损失就应该由全社会的成员一起来分摊,但这从现实角度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国家就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由国家来给予受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这样就达到了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承担,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人权保障说
保障人权的理念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尤其是法律生活的各个领域。该学说认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权, 当公民遭受到国家其他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侵害时, 国家有责任对遭受损害的公民给予补偿。保障人权也是国家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既然在法律领域内,当公民的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的时候,国家有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保障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补偿或者赔偿,那么当国家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时候,这种责任就更是责无旁贷。
(四)无过错责任理论
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是否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由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可是从损害结果来看,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特别损失,在相对人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无端致使个人权益受损是理应获得相应弥补的,符合权利救济的基本要求。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与否的问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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