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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孟海洋(4)
  “公平负担平等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之所以强调“公平负担平等说”做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给予补偿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是相对一般意义上的,具有较为广泛的承受范围的,那么这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平均的分摊,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牺牲”。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无需再对其进行行政上的补偿。只有在当这种牺牲被特定化到在社会公平领域,已经不能为人民所接受的特定范围内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之内的过程当中的时候,才造成了所谓的“特别牺牲”。这时出于维护必要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就应当给这些人或者组织适当的行政补偿,从而达到“公平负担平等”。
  总之,我国在土地征用、公用征收、功用征调、行政活动调整、因公益遭受特别牺牲的补偿和因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所致损失的补偿方面广泛地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之所以主要考虑和借鉴这三种主要理论观点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种观点理论的合理性和精神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所做出的一种理性的正确判断。
  三、结语
  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我国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但理论界却对此无法达成共识。不管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还是从维护公民个人权益角度来观察,行政补偿制度都是一种维护公民权利和平衡公共利益的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完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之下,我国应该加强对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研究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而促进平等、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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