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欺诈结婚应属离婚理由/王克先
因一方欺诈结婚应属离婚理由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张政与王萍相识恋爱。2009年6月15日,张政与王萍喜结良缘。一年后,王萍因患红斑狼疮住院治疗,此时王萍才告诉丈夫自己患有红斑狼疮多年。张政在震惊之余,对妻子及其家人的欺骗感到愤怒。待王萍出院后,张政一纸诉状将王萍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离婚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半年后,张政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王萍提出,离婚可以,但张政必须支付离婚后30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84万余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疾病,但红斑狼疮会影响生育,病人怀孕后病况会恶化,部分患者确实不能怀孕。张政与王萍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王萍身患疾病尚需治疗,又无生活来源,张政应给予一定的帮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 2012年11月6日《兰州晨报》,作者:陈霞)
律师分析
一、因一方欺诈缔结婚姻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结婚自愿原则是婚姻缔结的首要前提,也是婚姻合法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奠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并成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具体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但欺诈既未列入可撤销婚姻事由,也未列入无效婚姻事由。
结婚,是基于男女两性永久共同生活的愿望。为实现该愿望,婚前必然对另一方的品行、身体、能力、学识等进行认真考察。但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经常存在,以致一方无法识破对方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违背真实意思与对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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