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欺诈结婚应属离婚理由/王克先(2)
本文所称的欺诈,仅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除了可能扰乱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对缔结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虚假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等重要的基本个人信息,使某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作出愿意与其结婚的意思表示。
当然,以上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是一方故意而为之,如果连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了解,此时没有告知对方就谈不上欺诈。
二、一方欺诈的事由
1、隐瞒疾病
隐瞒的疾病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某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可以参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该指导标准将疾病根据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不许结婚(不许结婚列入了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这并非疾病);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不许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即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方婚前隐瞒疾病,但隐瞒的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癫痫病、性功能障碍、无生育能力、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乙肝小三阳,等等疾病,如前所说,既非可撤销婚姻事由,也非无效婚姻事由。
一方婚前隐瞒疾病,所患的只要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婚姻有效。
2、隐瞒实际年龄
双方结婚时,隐瞒年龄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起诉离婚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起诉时,对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另有的情况是,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之目的将实际年龄骗小,如某男实际年龄45岁,谎称35岁,女方28岁未婚,由此同意与该男结婚,婚后发现其实际年龄。
3、隐瞒婚姻史、同居史、有子女等事实
有的人有结婚史,或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曾是他人的二奶、三奶,或生有子女等等。但与对方谈婚论嫁时,以未婚的面貌出现,或隐瞒生有子女的事实。
4、隐瞒违法前科或违法身份,隐瞒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
隐瞒有或曾有过吸毒等违法行为,隐瞒有犯罪前科或犯罪尚未处理的事实。
5、隐瞒学历、职业、经济状况
如有的人只有初中学历,无业,吃了上顿没下顿,却谎称自己大学毕业、公务员,老爸是富翁等等。
6、隐瞒整容事实
容貌可以整,遗传基因却不因整容而改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整容是个人的权利,但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整容的实情,避免婚后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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