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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检察的核心及办案高手的练成/肖佑良
谈刑事检察的核心及办案高手的练成

摘要:定性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清楚,定性不会产生争议。定性有争议,事实不清是唯一的原因。传统定性模式重在法理论证,感性定性模式强调案件事实清楚。应用感性定性模式办案是成就办案高手的必由之路。

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是定性,相当于对刑事案件进行整体规划。无论是侦查监督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定性准确了,承办人即便不太给力,也很难出现大的问题;定性不准,意味着案件事实与罪名对应的构成要件无法匹配,必然产生许多矛盾,很容易被对方找到破绽。值得庆幸的是,实务中约80%的案件,定性是一目了然的,这些案件不容易出现问题。然而有约20%的案件,定性较为困难,很容易出现问题,是制约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的关键所在。这部分案件的正确处理,最能体现办案人员水准。

面对卷宗,大家接手的案件都是一本一本的材料,案件事实散见于所有的材料中。从这些证据材料中提取案件事实,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案件发生后,通过调查取证获得的材料,不少是当事人事后的回忆,由于多种原因,与案发当时的情形肯定是有出入的。加之,制作这些证据材料的侦查人员,也是带有主观性的,也会在制作中掺杂自己的认识。因此,我们看到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有偏差的,从材料中提取的案件事实片段,多多少少有些变形走样。将这些片段拚凑起来的案件事实,就是所谓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比,可以允许有差距,但被允许的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就会发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被掩盖而无法显露出真容,甚至出现假象而迷惑承办人。

从证据材料中提取出来的案件事实,是否完整全面,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判断的事。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如果定性不出现争议,一般而言是符合案件实际的;相反,定性出现争议,就意味着先前的侦查工作和证据材料审查工作是有问题的。这个方法有个最大的缺陷,就是公检法都出现同样的错误时无效。

案件事实若是完整符合实际的,定性通常不会有问题。当案件事实不完整时或者产生错误认定,主要是案件事实有一部分被忽视、遗漏了或者产生错误认定,承办人自己尚未觉察,就很容易出现定性错误。此时,案件事实要么不符合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么产生符合犯罪构成的假象。第二种情形是对案件事实认识有误,出现问题自不待言。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出现第一种情形时,请千万不要把注意力转移到别的地方,而是要集中审视这个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无缺,是否符合实际,这是解决定性疑难案件的关键。可是,许多从法学院毕业的人犯了和法学院教授老师们一样的错误,把自己的眼光很快就转移到法理上,企图通过法理论证来弥补案件事实的欠缺,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充实。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主观想像演变成为客观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并且需要不少的笔墨及似是而非的逻辑推理才能达成这一目标。问题是,能够这样做的教授学者并不止一位,不同的教授学者,由于他们的出发点和主观想像的内容不同,进行论证时的逻辑推理也不一样,自然就出现了同样的案件事实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定性。由于这些专家学者的定性在本质上都一样,都有主观代替客观的成分,自然是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谁也说服不了谁。一个案件就出现了既可以这样定性,又可以那样定性的荒唐局面,违反了基本的逻辑规律。这种情形时有发生,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其实,这根本不是什么正常状态,而是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显著标志,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只是这些问题还没有被察觉和认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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