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检察的核心及办案高手的练成/肖佑良(3)
这种定性模式不存在法理分析论证,只要熟悉刑法条文和多学习案例积累经验就行。就是从卷宗证据中提取案件事实这个步骤,也不需要学很多的法律,关键是要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丰富的知识是特指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其他领域的基本知识。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人才,无论是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可能成为一流的刑事检察办案高手。不过需要的条件是:一必须知识面要广,因为从证据中提取案件事实时,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例如,虚假的法医鉴定要能够基本分辨得出;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能够否定,电脑与网络知识,财会知识,等等。这些都是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所必不可少的。知识面越宽越好,学理工科的同志更有优势,甚至比学法学的同志更加有希望成为一流高手。二要刻苦学习案例分析,要有相当的案例数量积累,至少要达到3000个以上,这是实现办案快速准确定性必须具备的。三对于刑法释义、司法解释及其理解,这些至少要学习三遍以上,要能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些条件有针对性地去做,要达到并不是非常困难的,再加上至少三年以上的办案实践经验,之后的办案就会轻车熟路,得心应手,定性准确率很高。
相比之下,传统定性模式是承办人的眼光在事实与法条之间来回游动,试图寻找恰当的法条,进而通过法理论证的办法,最终确定案件的性质。传统模式重心是法理论证这个步骤,耗时较长。尽管传统模式也能定性准确,但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必须完整且符合实际。然而是否满足这个条件并作出准确判断,是非常困难的,极易产生错觉。一旦判断失误,定性错误恐难以避免,故传统定性模式存有很大的隐患。
和法学专家教授们一样,实务部门许多人都是采用传统的定性模式,遇到疑难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关注少,重心放在法理分析论证上面,甚至在案件事实不清时也这样做。不少人从法学院和书本中学到五花八门的理论,那怕办案时定性错了,也能够利用所学到的各式各样的理论来“自圆其说”,使得错误被人为地掩盖了,不易察觉。这种人经常出现定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根源就在于他们的知识面不够和思维模式的缺陷。他们不是想方设法弥补,而是努力学习和应用那些远未形成共识的不成熟理论,来为自己的错误寻找似是而非的“理由”,甚至企图把案件事实欠缺的部分通过貌似严谨的法理论证来充实补齐。这种努力对于准确定性而言,无异于缘木求鱼。传统定性模式强调定性要有理由,结果每起疑难案件,甚至每一次作案都要进行法理分析论证,办起案子来非常吃力,效率低下是显而易见的。传统定性模式重点关注法律评价,轻忽案件事实,是彻头彻尾的本末倒置。当理论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荒诞的学术观点就粉墨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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