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王礼仁
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
——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
王礼仁
【内容摘要】法官的真正价值是追求司法正义,法律只不过是法官用以实现正义的工具。法官不能盲目崇拜法律,更不能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下达的命令。法律是社会现象的有限抽象与立法者意志结合的产物,其客观基础和主观认识都是有限的。立法者制造法律,法官验收法律。法官对法律的虔诚和敬仰,乃对正义法律符号的虔诚和敬仰,非对法条文字符号的虔诚和敬仰。法官虔诚和敬仰法律,就必须对法律追问,从中发现正义价值或与之相反的东西,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所谓法官造法,乃系通过“母法”之桥到达释法目的地,而不是生硬造法。法官释法不仅要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还要有高超的法律技术。
【关键词】法官 法律的奴隶 法律的主人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这是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名言。意思是说,公民只有受法律约束或守法,才有自由。这句话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哲学意义。但如果机械地套用这句话,把它适用到一切场所,则未必正确。比如,有人据此认为,“法官或司法者也是法律的奴隶”。并认为,“恶法良法都是法,在没有修改前都要执行”。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是这样,法官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但法官的真正价值,则在于通过适用法律伸张正义,依法服众,安民止争。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法律识别和判断。法官适用法律判断案件的过程,则是选择和判断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官所判决的案件只是适用法律的一个载体,法律精神才是其内核。如果判决的案件所承载的是法律真谛,那么,这样的判决才能算是成功的。
法官的真正价值是追求司法正义,法律只不过是法官用以实现正义的工具。法官不能盲目崇拜法律,更不能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下达的一道命令。法律是社会现象的有限抽象与立法者意志相结合的产物,其客观基础和主观认识都是有限的。法官与立法者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即立法者制造法律,法官验收法律。法官对法律的虔诚和敬仰,乃对正义法律符号的虔诚和敬仰,非对法条文字符号的虔诚和敬仰。法官虔诚和敬仰法律,就必须寻求法律的真谛或追问法律的精神,逐句逐字地审查法律,从中发现正义价值或与之相反的东西,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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