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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王礼仁(3)

总之,只要真正认识了“恶法”,它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至少是短命的!

由于法律并非都是尽善尽美,法官当然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走出“恶法”的魔窟,真正实现司法正义。

美国的爱德华·S·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我很欣赏这句话。如果我们挖掘出这句话的真正内涵,对我们理解法官的职责非常重要。这句话表面上可以理解为:法律是一种刻板的教条,法官是一部活动的法律。但它实际上还有一个更为重要或深刻的含义,那就是“法官就是法律,而且是会说话的法律,即活的法律”。因而,只有真正理解这句话内涵,才能真正理解法官的价值或意义。这样,我们才能懂得做一个活的法官,做一部活的法律;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法官有责任把一个死的法律变成活的法律,把一个“恶法”变成“良法”,而不是墨守成规,做“法律的奴隶”。

马克思也指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也是强调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善于结合具体案件或客观情况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不是照搬法律或机械司法。

法官解释法律,除了文义解释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法律内容作出扬善抑恶的解释,不断发展和创新法律精神。所谓法官造法,实际上是以既有法律即“母法”为基础,通过法官的说理论证,赋予法律以新的内涵,而不是脱离“母法”生造法律。一个聪明的法官,都会通过“母法之桥”到达自己释法的目的地,而绝不会另起炉灶,犯生硬造法的越权错误。[2]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中规避恶法,不仅要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还要有高超的法律技术。



下面我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谈一谈如何做一个活的的法官,如何识别“恶法”与“良法”以及如何规避“恶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情况简介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话:

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各类典型案例略)。

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

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三多”典型案例略)。

二、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和当前理解24条的主要观点

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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