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王礼仁(5)
1、夫妻逃避债务的误区;
2、债权人不能举债的误区;
3、夫妻共同债务中一般夫妻债务与准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误区;
4、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
5、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与偿还夫妻债务的误区;
6、夫妻借贷型家事代理与其他家事代理认定标准的误区;
7、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的误区;
8、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误区;
9、法定所得共有制与共同债务关系的误区(即逻辑连接错误);
10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的误区。
十个误区,此不详述。这里仅就“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做一个简要说明。根据“内外有别论”的观点,在未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非举债一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举债方追偿。这完全是误区。第一,追偿只能发生在具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中,即对于符合连带责任条件的债务,另一方偿还后可以追偿。而不是任何债务都替他人偿还后再追偿。对于另一方的违法债务或虚假债务,非举债方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存在先偿还再追偿问题,“先偿还”缺乏法律根据。第二,追偿事实上是“水中月”“镜中花”,也根本无法实现。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虚假举债或恶意举债之后,由债权人出面主张非举债一方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往往是举债人已经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举债人因赌博等恶意举债身陷困境,毫无给付能力时,债权人才主张非举债方给付。不论属于哪种情况,追偿都只是一个逻辑上的推论,根本无法实现。而且所谓非举债一方的连带责任,往往变成了事实上的全部责任。因而,这种“追偿说”实质上是一种“无理说”“坑人说”。
(三)明确两个重心(认定夫妻债务应当明确两个重心)
夫妻协议离婚分担债务、夫妻协议分割财产,其重心是防止逃债;第三人主张债权、夫妻一方主张债务,其重心是防止虚假债务或恶意债务。
(四)掌握两种方法(认定夫妻债务应当掌握的两种方法)
一是三角关系定位法。对于债权人起诉的夫妻债务案件,首先要确定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三者利害关系链,即谁与谁是利益攸关方?在此基础上确定举证责任和审理重点。
二是虚假债务与债权人善意辨别法(略)。“两种方法”属于经验法则,需要法官根据审判经验和具体案情加以甄别,无法面面俱到。
总之,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把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相结合;把法条与法理相结合;把已然规则与应然规则相结合;把科学标准与科学方法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正确认定和判断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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