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王礼仁(6)
四、应当重新构建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利益平衡保护规则
(一)应当建立一般夫妻债务与准夫妻债务的不同概念
(二)应当以家事代理为平衡木构建平衡保护规则
(三)夫妻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效力的认定
五、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修改夫妻债务规定的不同看法。
第二个问题: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8条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关于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第8条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必须变更监护关系等司法解释,都存在严重缺陷,也属于“恶”的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导致“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等“一卡二乱三慢”现象十分严重,民政机关当被告更是绝无仅有的“冤大头”。
而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必须变更监护关系,则使一场官司变成数场官司,无端加重当事人负担。其规定既缺乏法律根据,更没有法理基础。
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不少问题,都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有效规避。
小结
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如果机械执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就会造成案件处理失当甚至铸成错案。因而,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法官要创造性执行法律,只有这样,法律才有生命力,司法才有正义感。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24条的理解和执行,充分体现了做法律主人的品质。他们能够冲破第24条的羁绊,在处理夫妻债务时,牢牢把握夫妻债务的本质,以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作为主要根据,科学地规避了24条的弊端,其效果很好,对遏制虚假债务和恶意举债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全国各地法院学习和借鉴。
作者简介:王礼仁,宜昌市中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0余年。
--------------------------------------------------------------------------------
* 这是在长沙天心区法院讲授婚姻诉讼理论及审判实务摘选。限于篇幅,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及其理解和适用,这里只提及主要观点和相关要点内容。
[1]此处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本文其它地方关于法律或恶法的称谓,除特指宪法或法律外,一般也包括司法解释。
[2] 这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而言。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