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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 ATM机,方便却也有很大风险/于伏海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 ATM机,方便却也有很大风险
案例: 银行举证不能,承担储户损失
2011年8月14日零时14分,家住耒阳的李先生收到某银行客服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显示,他持有的该银行储蓄卡内的钱分8次被取走,每次2527元,共计20216元。看到短信后,原告急忙拨打了该银行的客服电话,询问其中原委,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确实有20216元被取走,并建议他寻求警方帮助。
2011年8月14日上午九点多,李先生前往向耒阳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侦查到李先生银行卡内的钱是在长沙汽车东站某银行的ATM机被取走的,但是因为ATM机监控录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取款人的相貌,因此,该案犯罪嫌疑人仍未找到,案件仍处于侦查之中。
事后,李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如果银行不赔偿,可以起诉银行,先找银行协商解决。李先生听从了律师的建议,找银行要求赔偿,前后数次,银行断然拒绝。无奈,2011年9月,李先生向耒阳市人民法院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这家银行,要求法院判决该银行赔付其卡内被盗取的存款20216元及利息。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耒阳支行赔付原告李先生卡内存款被盗损失的一半,即10108元及利息。李先生不服此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李先生将存款存入被告某银行耒阳支行,被告向原告发放银行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在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一方面,储户的信息资料和存款都由银行保管,且取款活动都要在银行进行,银行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另一方面,储户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自已掌控,银行无权过问,如果储户遗忘银行卡密码,银行仅能通过重置密码的形式帮助储户予以解决,故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该案中,讼争的取款行为在ATM上进行,若想完成取款行为,银行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因原告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故对银行卡和密码被复制或被窃取负有相应责任;但同时,取款发生在银行内,银行的ATM机目前尚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因ATM机功能上的缺陷,导致交易安全存在瑕疵,因此,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况且,原告的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是否系被告银行系统的服务缺陷所致,这需要由银行进行举证,发生在长沙市汽车东站ATM机的8次取款的银行卡的真伪也需要由被告进行举证,现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8次取款的银行卡系真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原告真卡未离身,也未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取走,由此应推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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