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 ATM机,方便却也有很大风险/于伏海(2)
综上所述,原告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在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前,由被告先行赔付原告一半损失即10108元及利息比较公平合理,在刑事案件侦破后,被告可另行向侵权人追偿。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银行业,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风险来自哪里?来自各个环节中出现的漏洞,犯罪分子要想得逞,也得从寻找漏洞开始。人工操作,会出漏洞,ATM机,也会出现漏洞。ATM机最大也最容易被利用的漏洞就是其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一旦银行卡的信息被犯罪分子获取,接下来的状况就如同本案李先生半夜收到的银行短信。
本案中,银行要想获得胜诉,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ATM机可以识别真假银行卡,但是银行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同时,银行还得举证证明李先生的钱是被真的银行卡取走的,但是,因为ATM机无法识别真假银行卡,所以,银行也无法拿出这方面的证据?
讲到这里,或许有人要问,为什么必须由银行证明取款的银行卡的真卡呢?这是因为,银行是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相对于储户,银行的责任更加重大,也更有能力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再加上是取款是发生在ATM机上的,ATM机属银行所有,银行有义务辨别银行卡的真假。因此,这一举证义务就落到银行的身上。
本案中,银行无法证明8次取款的银行卡的真伪,这说明银行自身有过错,又因为李先生没能保管好银行卡的全部信息,李先生也有过错,这两个过错加起来,就成就了让银行和客户防不胜防的犯罪分子,为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李先生被盗取存款的一半责任,也是非常公平的。
风险提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严密的机器也会被专业的犯罪人员寻找的可以下手的漏洞,但是,这并不能抹去银行改进自身各种设备的义务。为了防范欠款被盗取,银行一方面要采用更先进的机器,一方面也要通过书面合同来防范各种风险。
为此,银行有必要在服务合同中清楚写明并在醒目位置标注以下字样:
请妥善保管账户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密码,账户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开户日期。
如因保管不善而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账户所有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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