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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2)

受刑法学专家们的熏陶,间接模式成为实务部门的主流。这种办案模式效率低,质量差,压力大。刑法理论是无边界的,应用法理论证也是无边界的,这就给实务部门的承办人带来无穷无尽的压力。然而,应用直接模式办案,效率高、质量好、压力小。这种模式要求掌握的内容相对有限,简单直接容易学会。为了比较两种模式的优劣,笔者以张明楷教授主编的《刑事疑案探究》一书中的案例做示范。这本书共有22个案例,418页,平均篇幅19页,每个案例都花费了很多的精力。文章都是由选修张教授开设的“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程的2008级和2009级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撰写的。每位学生都是抽签决定所要解决的案例,案例都不相同,是在张教授指导下学生们耗时数月完成的。学生们的办案思维都是清一色的间接模式。然而,笔者花了不到一周时间,用直接模式就处理完书中全部22个案例。初略翻看书中的观点,让人大为惊讶,长篇论证出来的结论,经常与现实相差甚远。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看到两种办案模式的显著差别,笔者从书中选取十二个案例,省略了长长的论证过程,仅摘录作者主要观点和结论,同时,将直接模式办案的全部内容展示给大家,请大家自行比较和评判。

案例一,2007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陈五星、冯杰仁酒后,由冯驾驶其夏利轿车与陈到某地顺心酒楼嫖娼。因不满意小姐的服务,陈在该酒楼吵闹,顺心酒楼老板李某便提议去阳光酒楼。当日凌晨3时许,由冯驾驶其夏利轿车,陈乘坐副驾驶位置,李乘坐后排座位,一同去阳光酒楼。途中,陈提议改去吴兴洗浴中心,李某拒绝并要求下车,此时车行到某地祥瑞饭店门前,李某从车上坠落,受伤昏迷。陈、冯商量将李送回顺心酒楼,并编造其昏迷是因饮酒过量所致,其鼻子部位出血是撞在饭店门上所致的谎言,而未告知李某昏迷的真相,在场人员信以为真。陈留下假的电话号码后,二人离开顺心酒楼。2007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顺心酒楼人员发现李在房间内已经停止呼吸,遂将其送往某地医院抢救,但确诊已经死亡。经依法鉴定,李某具备在运动状态下头后枕部着地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原文观点:陈五星、冯杰仁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文观点:陈、冯两人嫖娼后的寻衅滋事,使李某因害怕跳车致颅脑严重受伤,两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某受伤后,两人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是送回顺心酒楼,并故意隐瞒了昏迷和伤情的原因,致使李某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两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2003年,王小丽与杜军结为夫妇,但婚后杜军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其在外有染,二人于2007年离婚。离婚后杜军还是经常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不允许王小丽再婚。因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军的念头。由于王小丽知道杜军喜欢喝酒,并且酒量一般,便想出了找人跟杜军喝酒,把杜军喝死的主意。2009年7月初,王小丽邀约了魏刚、魏强帮忙,王对二人讲,离婚后杜军经常殴打她,她气不过,请魏刚、魏强帮忙治治杜军,喝酒的时候使劲灌杜军。7月8日19时许,魏刚以买保险为名将杜军约出,将其带到郊区一农庄吃饭。吃饭期间,魏刚、魏强二人轮流与杜军碰杯,王小丽也在旁边不停地斟酒、劝酒。魏刚和魏强还以自己买保险和劝亲戚朋友买保险等理由劝酒,轮流和杜军干杯、拼酒,三人喝下了3斤50多度的白酒。当晚22时左右,王小丽开车带三人离开饭店,途中,王小丽将喝醉酒的杜军丢在离饭店一百多米的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次日,杜军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死亡时间为凌晨4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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