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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3)

原文观点:首先,王小丽等人明知杜军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向其强行灌酒,致使杜最终因酒精中毒死亡,灌酒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实行行为。其次,王小丽等人的灌酒行为系犯罪行为,可以构成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最后,一个犯罪完全可以由作为与不作为同时构成,在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可能通过包括的一罪将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评价为一个犯罪。故本案王小丽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文观点:即使知道他人酒量不行,带有恶意劝酒和拼酒,不同于强行灌酒,谈不上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本案王小丽明知杜军醉酒故意将其丢弃郊区农庄附近少有人经过的地方,致其醉酒后六小时后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酒精中毒死亡,王小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劝酒和拼酒的行为。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与XY约好一起做生意,甲乙丙三人筹到17万元交给X,X随即将17万元交给Y,但Y趁甲乙丙和X未注意时携款逃走。甲乙丙以为XY合伙骗取自己的钱财,于是将X关到一个宾馆房间拘禁,要求X和Y联系将17万还回来。但X并未与Y合谋诈骗,与Y也联系不上。三天后,甲乙丙要求X将自己的银行卡中的三万元取出还给自己。X在银行柜台取款时偷偷给银行职员递了一条“我被绑架请报警”的纸条。银行职员报警后,银行所在地派出所来人将甲乙丙以及X带到派出所,双方向派出所警察A说明情况后,警察A认为X涉嫌诈骗,便将案件交给第二刑警大队。第二刑警大队警察B听了双方的说明后,认为不属于诈骗,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第三派出所。第三派出所警察C听了双方的说明后说:“这是经济纠纷,你们自己解决去。”于是要甲乙丙及X离开派出所。当时X不愿意离开派出所,但C仍然要求X离开派出所。离开派出所后。甲乙丙继续将X拘禁在宾馆三楼的一房间。当日深夜,X趁甲乙丙睡着时,打算从下水管道逃走,但翻窗时摔死。

原文观点:甲乙丙三人逼迫X将银行卡中的钱取出“抵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将X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人死亡,应数罪并罚;BC的不作为与X的死亡之间,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BC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C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文观点:甲乙丙三人逼迫X将取银行卡内的钱还债,主观上是基于还款目的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为了迫使对方退还自己的钱款,非法拘禁X且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BC明知X遭甲乙丙三人非法拘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职责,致X继续被非法拘禁并死亡,BC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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