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4)
案例四,甲打算去丙家抢劫财物,正在准备抢劫工具。乙得知甲的打算后,也想教训一下丙,于是先于甲到达丙家中,以叙旧为名将丙灌醉后离去。甲到达丙家后发现丙已经大醉不醒,取走了其家中价值数万元的财物。乙一直躲在楼道看着甲取走财物后才离开。
原文观点:乙成立片面共犯,构成抢劫罪。
本文观点:乙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片面共犯。
案例五,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现金的收条。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杀害。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场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王某的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
原观文点:宋某与石某将王某绑至铁皮屋并胁迫其写下58万元收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抢劫58万元债权既遂。石某离开后宋某杀害王某,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持收条和协议企图获取养猪场的行为单独构成诈骗罪(未遂)。
本文观点:胁迫他人写下欠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个人欠条只是债权凭证,不属于财物范畴,一般不能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其他同原文观点。
案例六,某市国有公交公司A路公交车运营路线为甲、乙两地,市政府为了安置就业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晚上八点以后由社会车辆接替公交车运营。受雇于该公司的驾驶员张某每晚八点将公交车开进停车场并在调度室登记后偷偷从后门开出,继续运营到凌晨两点,三个多月后被举报,经查实,非法获利6万3千元。
原文观点:张某盗开国有公交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本文观点:张某偷偷开出公车私自营运后开回原处,对公车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六万余元是张某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其中有付出劳动应得报酬的成分。行为性质是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营利,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案例七,李某欠下陈某15万货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王某某日侵入陈某住宅行窃时,没有盗得其他财物,仅盗得此欠条。随后,王某按照李某留在欠条上的电话号码给李某打电话,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王某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想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债,就可以赖掉债务,遂与王某成交。
原文观点:王某构成盗窃未遂和诈骗罪(预备)的帮助犯,李某构成诈骗罪(预备)
本文观点:欠条作为债权凭证,不是财物可以是赃物。王某盗窃后将其销售给债务人,获得赃款3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欠条物价评估价值为零,但可以赃物销售价计算盗窃金额。李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目的是为了消灭债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