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5)
案例八,郭某将坐落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作价58万元卖给李某,由于郭某没有银行卡,房款交付不方便,郭某遂借用朋友张某的银行卡。张某同意后,到农业银行用其身份证开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郭某告诉买主李某将房款汇到卡里。交易完成后,郭某与张某一起持卡到某市农业银行一柜员机查验,明确了李某的58万房款已经汇到卡里。随后,张某将卡交给郭某。但交卡的当日下午5时,张某即持其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将借记卡挂失,并重新领取了新卡(原卡内存人民币58万元转到新卡里)。郭某到银行柜员机查询时发现所持的银行卡被挂失,遂到开户银行报案,开户银行将张某新卡内的资金冻结。后张某到柜员机取款未果,前往开户银行查询银行卡时被抓获。
原文观点:张某将郭某保管的58万元对银行的债权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本文观点:张某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后,应视同他人的银行卡。张某明知银行卡归郭某使用,其中的存款也是郭某的,仍然用身份证挂失银行卡并补办新卡,这个新卡是原借出卡替代卡,原卡中的存款转入新卡中,故补办的新卡仍然应视为郭某的银行卡。张某利用卡系自己出借的身份,隐瞒卡是他人使用的真相,以挂失的方式欺骗银行获得郭某的银行卡进行冒用,仍然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九,庞某原为某市车管所临时工,并兼任该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其间与俗称的“黄牛”(即专门从事代办“车辆业务”的黑中介人)司某,及与车管所有业务关系的某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范某结识。2006年5月,庞某被某市车管所辞退。后司某联系庞某商议能否通过网络修改数据办理车辆的“年审”。庞某联系范某后,由范某编写了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的程序代码,并教会了庞某的使用方法。同年10月份,庞某按照司某提供的资料,修改了两辆车的定检日期。庞某、司某、李某、赵某便预谋通过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车辆定检日期的方式,为他人办理“审车”,从中收取费用。同年11月,庞某又从范某处获得通过删除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数据消除驾驶员的违章积分的操作方法。
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了车辆不上检测线而年审和为了不学习考试而消除违章积分的车主,驾驶员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他“黄牛”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交给司某,并按“审车”每车4000元至8000元不等、“消分”每人2500元至3500元缴纳费用,共计提供了200余车主和300余违章驾驶员信息。庞某通过公安网进入公安交警业务计算机数据库,对数据库中的车辆年检日期进行非法修改,对数据库中的驾驶员违章积分进行非法删除。其间,四被告人又预谋用无线路由器无线上网,并在某县车管所实施犯罪,由李某将无线路由器带入车管所办公室,并连接上公安网络。庞某在车管所外面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网,登录公安网修改数据,赵某通过短信与李某联系帮助实施犯罪。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