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7)

原文观点:李某基于王某的欺骗行为,具有处分钱款的意识,李某损失的财产是现金,王某诈骗获得的正是李某损失的现金。王某不成立盗窃罪,成立诈骗罪。
本文观点:李某应王某的要求将钱款存入被调包的账户中,没有处分自己钱款的意识。张某持李某的假身份证骗取银行发放的银行卡和存折(卡折合一账户),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李某将钱款存入调包后的存折中,李某的钱实际上是归银行所占有,其中银行的电脑系统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王某无论是从柜台取款,还是从ATM机上取款,都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全案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十二,居住在外地的甲与居住在北京的乙,通过电子邮件商议毒品买卖事宜。某日,甲随身携带1公斤海洛因(装在自己的双肩包内),按约定乘火车到达北京西站,乙则按约定驾驶轿车前往车站接甲,甲下火车出站后,身背双肩包坐在乙驾驶的车内。乙驾驶轿车从车站驶入西四环路上后,警察根据事后掌握的线索,拦截乙驾驶的轿车,抓获了甲和乙。事后查明,甲坐在乙的轿车上时,一直身背着自己的双肩包,乙也没有向甲支付购买毒品的对价。

原文观点: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乙构成贩卖毒品罪(预备)。
本文观点:甲作为卖方,为了出售毒品而购入毒品,早就已经既遂。甲乙双方已就毒品交易达成一致,卖方毒品已进入流通环节,双方已见面,随时可以进行交易,故乙同样构成贩卖毒品既遂(因乙购买大量毒品远超个人使用的量,也应认为是为了贩卖而购买)

除上述十二个案例外,其他十个案例分析中的观点,笔者也有不少不同看法。例如:A教唆B杀C,结果B误杀了D,B发现错杀后又继续杀了C,原文认为A只需对杀C负责;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柜台上使用,定性为诈骗,在ATM机上使用定性为盗窃等等。这些观点要么与实务中通常做法不同,要么与客观事实不相符(银行柜员根本就没有识别持卡人是真是假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书中22个案例分析都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下论证的,尚且出现如此多的偏差,要是遇到案件事实有遗漏或者有错认的情形,可以预见,法理论证的结果很可能会失控而众说纷纭。

总之,间接模式办案,法理论证易陷入误区而迷失方向,效率低下,定性错误率高;直接模式办案,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直接简单,快捷高效,定性准确。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