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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代理人与机器被骗/肖佑良(3)
银行管理者从过去的人脑到现代的电脑,从自然人到电子代理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的银行管理者能够被骗,现代的银行管理者也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过去是人被骗,现在是机器被骗,也就是电子代理人被骗。而且,电子代理人只能识别和判断数字,智能化程度非常有限,与人无法相提并论,自然是更容易被骗的。
银行卡是客户与电子代理人交流的媒介,是账户和密码信息的载体。我国银行卡主要还是使用技术落后的磁条卡,容易被不法分子使用现代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中的信息。还有,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漏洞容易泄露客户银行卡的信息。一旦客户银行卡信息被泄露,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克隆银行卡,是轻而易举的事。我国银行卡技术落后,存在着安全隐患是客观事实,这是银行电子代理人容易被骗的重要原因。
现代银行是用数字密码替代持卡人,用识别数字密码替代识别持卡人。取款人输入的密码与电子代理人留存的持卡人密码相符,就会被电子代理人视为持卡人本人,取款人的取款或者转账,就会被电子代理人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取款或者转账。显然,假冒人输入正确的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或者转账,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持卡人的行为。电子代理人不能识别出是假冒的,产生认识错误,信以为真,并将持卡人的存款处分给假冒人,致使持卡人遭受财物损失,就是上当受骗。这与普通诈骗的行为特征完全相符,受骗人是银行电子代理人,持卡人是受害人,成立典型的三角诈骗。可见,如果掌握了他人银行卡信息,轻易就能骗过电子代理人,取得银行卡中的存款如同囊中取物一样。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了所有的银行卡,使用克隆的银行卡或者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或者转账的,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总之,银行电子代理人对数字具有简单的意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代表银行意志,独立履行职责,开创了智能机器成为民事主体的先河。与普通诈骗一样,信用卡诈骗同样符合普通诈骗的行为特征,只是被骗的是电子代理人,是机器被骗,打破了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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