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四)/孙斌(2)
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对前往的区域认定是重点,特别是大中城市有公众摄像系统监控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确认受伤职工的受伤地点比较明确。
对外出职工而言如天热因口渴去超市卖水,要选择的超市是重点,如果所在区域本身有便民小超市,而选择去大超市受到伤害将由职工说明理由,如同时购买了其他商品对职工而言将认定为工伤比较困难。
另外在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非公司认可驾驶车辆外出人员如认定为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将不会认定为工伤。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下一步应对公司认可驾驶车辆外出人员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受伤职工为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本条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范围进行了缩小。事实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阶段,报复职工更多选择在非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报复往往因为有其他同事的阻止而没有效果。报复职工选择的时间及地点往往事先有准备,出其不意进行报复。如果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受报复伤害职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找报复者赔偿几乎没有意义,更多要看公司的态度,并不是很多的公司愿意承担这个责任。
笔者认为应在设立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对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职工在受到伤害后应认定为工伤。笔者建议本条做以下修改:
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他人伤害,并经司法部门认定的。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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