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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于伏海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章 征信系统带来的风险


案例:身份证复印件被冒用,不良信用遂产生

游先生,重庆市长寿区人,2010年12月7日,游先生遇到一件极其烦心的事情。这天上午,他去某国有银行长寿支行办理贷款业务,填好各种表格,给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身份证后,他被告知因为有不良记录所有没有资格贷款。游先生先是一愣,随后他开始回想他以前在哪些场合使用过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最终,时间定格在2008年的夏天。
游先生记得,那几天当地电视台播放了一则广告,内容是某银行和某商场将在周末举办“分期付款购电脑”的促销活动,因为有很大优惠,游先生又需要一台电脑,于是他周末前往现场参加了这次活动,并按照主办方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想到这里,游先生告诉银行,他并没有实施过任何不良行为,没有贷过款,没有办理过信用卡所以不可能出现逾期还款,他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并把自己想到的情况提供给银行。
银行很快查出事情原委。原来,这里面牵涉到一起信用卡诈骗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已经法院终审,银行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被告人付某,案发前任上述公司客户经理,2008年9月8日,利用工作便利获得游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携带该复印件前往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疏忽,付某成功办理信用卡,拿到信用卡后,付某先后透支10000元,并刷卡消费10042元。因未按期还款,银行报警。法院认为付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12月,游先生要求银行删除因上述信用卡诈骗案留下的所谓不良记录。但是,直到2010年12月7日,游先生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去办贷款这一天,不良记录仍然没有删除。因为这一不良记录,游先生到哪家银行都无法办理贷款,因为办不了贷款,许多生意都耽搁了。于是,游先生再次要求银行删除不良记录,一周过去,银行还是没有删除,愤怒的游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银行
1,消除“征信不良记录”;
2,银行行长赔礼道歉;
3,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4,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接到法院传来的诉讼文书后,银行傻眼了,于是赶快删除了游先生的“征信不良记录”。之后,银行致电游先生,希望游先生能撤诉,游先生已经对银行失去信心,坚决不撤诉。
2013年3月该案终于开庭了,庭审中,银行声称已经删除了游先生的“不良记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现场登陆银行系统进行验证;游先生声称银行直到起诉时还没有删除其不良记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还提交了对正在服刑的付先生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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