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于伏海(2)
长寿区法院对双方的证据都予以认可,但是对游先生提出的经济损失42万元不予支持。法官希望调解结案,但是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最后法院宣判银行支付游先生3000元精神抚慰金。
游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在规定时间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耐心地向游先生解释了为什么不能支持42万元的经济赔偿,指出做生意不可能稳赚不赔,任何买卖都有风险,都有各种不确定因素,而游先生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损失42万元,因此,现有法律无法支持游先生的这一请求。
二审法院征求双方的意见后,促成了双方的谅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赔偿游先生5000元精神损失费,游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也算是一种圆满。但是这种圆满的前提是银行和客户的两败俱伤,虽然银行只用赔偿给游先生5000元,但是银行的信用体系却遭到了严重质疑。现在,有很多人不敢办信用卡,因为信用卡市场太混乱,路边摆个摊子,超市门口摆个摊子,写字楼大厅摆个摊子,就这样,他们就开始像卖杂货一样卖起了信用卡,而对申请信用卡的买方,却审查的极其不严格,难免有不良人员鱼目混珠,游先生遭遇的就是这种情况。
幸运的是,银行及时发现了这一犯罪行为,警方也迅速破案,但是,游先生却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在当今陌生型社会中是致命的,游先生如果没有这一不良记录,或许他贷款成功真得能在生意中挣很多钱,四十万五十万都有可能,但是因为这一记录无他法办理贷款。这是犯罪分子造成的,更是银行造成的,银行早就知道游先生的不良记录是错误的,可是收到那份刑事判决很久了却还不删除这些记录,我想请问,银行的征信系统是怎么运转的,为什么就不把自然人储户放在眼里,非得等到他们愤怒了才知道事态不妙呢?
风险提示:银行绝不能让自己的征信系统成为祸害他人的造孽系统,银行必须认真审查征来的诚信信息或者不良信息,不能让坏人有良好的信息,更不能让好人蒙受不白之冤。为此,银行必须与公检法等机构紧密合作,紧密关注公检法的各种司法活动,一旦发现有判决关系到相关人员的清白和污点,那就必须在第一时间之内更正征信系统的相关信息,避免伤害他人误导他人。
法条链接:
1,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