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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致人重伤的行为如何认定/张红强(2)


其次,从因果关系上来看,杨某的击打行为与重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刑法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常会出现某些介入因素,如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等。这些介入因素本身可能阻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结合在一起而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因果关系被切断,反之,因果关系未被切断。本案王某倒地被水泥地撞击这一介入因素,并不能独立于杨某先前的击打行为,是从属于击打行为的,如无击打行为,王某不会因此而倒地,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评判标准,因果关系并未切断。


最后,从刑法条文上来说,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致人重伤”的表述表明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行为人对重伤结果是存在过失的。但这只是说明行为人造成多大程度的伤害(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却恰恰间接反映出行为人持有的主观心态具有概括性故意,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


作者系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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