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六)/孙斌
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六)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发布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笔者而言对该规定点评的要求更高,因此对该规定的点评将分期进行。同时笔者也希望更多对工伤保险有兴趣的朋友参与其中,提建议谈想法为最高法院再次出台此类规定作参考:
原文: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兰泉点评:
本条主要解决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居住地的范围,但没有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做出认定。
本条核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二个概念。笔者认为:
“合理时间”应指在员工在结束工作后,在符合日常回家路线的要求情况下到底家中的时间,但这一时间应排除员工自身无法控制所耽误的时间(如堵车、乘坐的车辆发生故障、突发事件、气候变化、特定路线关闭或检修等)。
“合理路线”应指符合日常回家的最理想的路线,但该路线既包括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地点(下班接孩子、到超市、菜场卖菜等),也应包括员工自身无法控制的绕道所经过的区域。日常回家的路线如果有几种选择,任何一种选择均应视为最理想的路线,除非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选择这一路线的目的不是基于回家,而是从事其他非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私事应酬等)。
在明确这二个概念后再看以下几个案例来理解:
案一、小陈家在市区东面,而公司在市区西面,每天上班来回均要两小时,为避开高峰每天上下班提前(延后)一小时。星期五下班延后一小时准备回家时,从大厦往下看由于下雨交通还在堵塞,决定再延后半小时回家。由于玩电脑游戏太投入结果晚上九点才回家,在回家途中乘坐公汽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小陈受重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小陈无责。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陈是否为工伤,关键看小陈下班时间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小陈为避高峰延后下班以及下雨交通还在堵塞再延后回家的行为均属于合理的排除时间,本案发生车祸与小陈玩电脑游戏太投入延后下班时间太长有密切关系,该时间由于不计算在合理的排除时间内,小陈的伤情将不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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